摘要
欧美等发达国家在制定自己的气候变化法时,都打算将碳关税条款纳入相应的气候变化立法中,它们认为碳关税条款有助于解决碳漏、保护公平竞争和控制气候变化。欧盟的碳关税立法和美国的碳关税立法是两种风格不同的碳关税立法模式。根据欧美碳关税条款的基本规定来看,发达国家一旦实施碳关税措施,我国的对外贸易将受到巨大的负面影响。为了维护我国的贸易利益,我国可以采取适当的政治策略和法律策略来应对碳关税条款造成的贸易壁垒。从政治策略角度来看,我国应该联合其他发展中国家对拟定碳关税条款的发达国家施加必要的国际压力;从法律策略角度来看,我国应该借助WTO争端解决机制,通过合理地适用和解释WTO的基本规则来证明碳关税条款在WTO体制下的非法性。
出处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
CSSCI
2011年第6期92-100,共9页
Journal of Gansu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Institute
基金
甘肃省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项目<法学场域下气候变化之求解与应对>资助(项目编号:甘财教2010第176号)
教育部人文社科研究青年项目<我国应对气候贸易壁垒的法律对策研究>(项目编号:10YJC820108)
上海市教委科研基金项目<气候贸易壁垒及其法律对策研究>(项目编号:11YS147)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