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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罗斯的“显见义务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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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罗斯的显见义务学说从分析"正当"的含义开始,得出了"正当"是简单的非自然属性这一结论。在这一结论的基础上,他又从直觉主义的认识论和方法论立场提出了显见义务学说。虽然罗斯的显见义务学说在某种意义上也可以被称为义务论伦理学,但由于其将直觉取代理性,所以他与康德的义务论伦理学有着根本的区别。也正是因为以直觉取代理性在伦理学中的本体地位这一做法,他的学说陷入了不可克服的困境之中。
作者 李小燕
出处 《长江师范学院学报》 2011年第6期68-72,共5页 Journal of Yangtze Normal University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2

  • 1J.纳维森,姚大志(译).罗尔斯与功利主义[J].世界哲学,2011(1):59-72. 被引量:8
  • 2(美)阿拉斯代尔·麦金太尔(AlasdairMacintyre)著,龚群.伦理学简史[M]商务印书馆,2003.

二级参考文献3

  • 1David Gauthier.“Justice and Natural Endow-ment:Toward a Critique of Rawls Ideological Framework”[].Social Theory and Practice.1974
  • 2Social Theory and Practice . 1978
  • 3Canadian Journal ofPhilosophy . 19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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