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罗斯的显见义务学说从分析"正当"的含义开始,得出了"正当"是简单的非自然属性这一结论。在这一结论的基础上,他又从直觉主义的认识论和方法论立场提出了显见义务学说。虽然罗斯的显见义务学说在某种意义上也可以被称为义务论伦理学,但由于其将直觉取代理性,所以他与康德的义务论伦理学有着根本的区别。也正是因为以直觉取代理性在伦理学中的本体地位这一做法,他的学说陷入了不可克服的困境之中。
出处
《长江师范学院学报》
2011年第6期68-72,共5页
Journal of Yangtze Normal Univers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