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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盟店欠员工薪水 总公司可被判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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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问:我来自江苏,自2008年10月起,到一家连锁装潢设计有限公司昆明店工作,担任施工队长。工作期间,我只收到了部分生活费。2010年1月,公司昆明店负责人宋某以公司名义向我出具一份欠条,言明欠我人工费用共计7.5万元。但之后,宋某便去向不明。我为讨工钱,多次与公司交涉,但公司认为,公司与宋某只是加盟关系,故不同意支付欠款。
出处 《时代风采》 2011年第22期26-26,共1页 Modern Eleg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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