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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进一步完善女职工孕期休假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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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日,笔者在工作中遇到一件较为典型的劳资纠纷,具体情况如下:女职工吴某系江苏省镇江市某劳务公司派遣工,由公司派遣至市某医院从事办公室文员工作。2011年6月下旬,怀孕近3个月的吴某以“保胎”为由向劳务公司及实际用人单位请一个月病假。劳务公司和用人单位批准了吴某的病假申请,并正常发放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作者 麦宇航
出处 《就业与保障》 2011年第11期52-52,共1页 Employment and Secur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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