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如果说法律调整行为论是国内理论界关于法律调整对象的一个肯定性共识,那么法律不调整思想论则是一个否定性共识。从理论根据上讲,首先,该共识得到了曾深刻影响了新中国法学的前苏联法学有关法律调整理论的支持;其次,该共识还得到了法律调整概念的学术逻辑的支持;此外,思想生成与发展的特殊规律也决定了思想不适合成为法律的调整对象。
出处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
2011年第6期7-10,共4页
Journal of Shanghai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 Law(The Rule of Law Foru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