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前言
从历史上看,在裁量控制的路径上,英国人走的是司法的路子。这与他们的法律传统、宪政结构、社会诉求有关。几乎所有文献都采取司法本位,这一特色鲜明而夺目。他们一开始借助私法路径,尤其是侵权法上的疏忽大意,后来过渡到传统公法的越权无效和自然正义,并以此人手,发展出公法上的合理性审查,逐渐接近到裁量的自治内核,便嘎然而止。
出处
《比较法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6期15-29,共15页
Journal of Comparative Law
基金
姜明安教授主持的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行政裁量权规制研究"课题(课题编号:2009JJD820001)的阶段性成果
余凌云主持的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项目批准号10AZD023)"监督与规范行政权力的主要路径和重点领域"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