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人民调解一直被认为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但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缺乏法律强制力的保障。经过实践的试点工作和理论的不断探讨,2010年的《人民调解法》在立法上正式确立了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则进一步发展了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明确了司法确认程序的性质,肯定了经司法确认后的人民调解协议具有强制执行力,并且对司法确认中的很多程序规则予以了规定。但该程序仍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申请方式、协议内容的调整、明确一审终审、救济方式、明确办理部门等,同时应当趁此次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契机将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纳入《民事诉讼法》第十五章"特别程序"中,并单设一节,以适应实践发展的需要。
出处
《研究生法学》
2011年第5期9-20,共12页
Graduate Law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