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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人不出庭作证的程序性后果——以刑事诉讼为考察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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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作为对程序性规则的违反,鉴定人不出庭作证不仅难以保障鉴定意见的公信力,阻碍诉讼进程的推进,还会对双方当事人尤其是辩护方权利造成影响。司法机关要解决此问题,就应当采取比实体性措施更为有效的程序性措施,包括撤销原判、终止诉讼、禁止鉴定、补充鉴定、重复鉴定、变更强制措施等,以构建完善的鉴定人不出庭作证程序性后果体系,保障鉴定人能够按照法律规定履行出庭作证义务。
作者 朱晋峰
出处 《研究生法学》 2011年第5期21-28,共8页 Graduate Law Revi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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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2

二级参考文献3

  • 1杰克·考尔,唐纳德·斯莱斯尼克,张云宜.警察行为的责任[J].环球法律评论,1987,9(4):38-44.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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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引文献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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