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食品检验是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预防性措施,食品检验机构是食品安全信息的提供者,其本应作为接受社会公众委托的非营利组织——公共利益的代言人,就检验结果对社会负责。而实践中,由食品生产者直接委托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的模式却造成了食品检验机构为送检企业所俘获的弊端。因而,通过行业协会组织食品生产企业抽签决定食品检验机构的做法,应当作为保障食品委托检验结果客观公正的一个新的手段。该做法打破了传统的直接委托关系格局,切断了食品委托检验中的利益链条,有助于保障食品检验结果客观公正。
出处
《研究生法学》
2011年第5期100-107,共8页
Graduate Law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