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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五)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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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伪造、冒用或者超期使用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质量标志,或者伪造、冒用农产品地理标志和登记证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作者 艾真
出处 《农业知识(致富与农资)》 2011年第12期54-55,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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