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目前的中国刑事诉讼活动中,检察机关的审判监督权与制约权存在矛盾。而解决审判监督权与制约权矛盾的最佳途径只能是强化检察机关的公诉职能,淡化、甚至取消检察机关的审判监督职能,即在刑事诉讼活动中,检察机关的角色由监督者转换为制约者。取消检察机关的审判监督权,实质上取消的是检察机关行政化、非诉讼化的监督模式,代之以正当化、诉讼化的程序模式。这种制约模式不仅可以克服传统审判监督乏力的境况,并且由于具有程序效力而能更好地发挥对审判机关的监督作用。同时,还应该赋予审判机关以同等的监督检察机关的职能,最终实现法院、检察院两个司法权力机关的有效制衡。
出处
《学习与探索》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6期102-106,共5页
Study & Exploration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07BFX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