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受教育权在现行法体系中属于宪法中的基本权利,民事法律规范中没有相应的权利类型。当其受到私人侵害时,以往的讨论场城是宪法层面的,主要运用基本权利的第三人效力理论,其视角是自上而下的。受教育是个体公民实现自我、进入社会的基本前提,作为市民社会基本法律的私法尤其是侵权法应该对这种受教育的机会及所附带的利益进行有力的保护。在类似罗彩霞案等"冒名顶替上学案"中,法官可适用侵权责任法第2条、第6条等条文,运用法解释技术为受害人提供救济,其视角应是自下而上的。
出处
《湖北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1年第6期19-22,共4页
Journal of Hubei Normal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