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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正确无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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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笔者以为,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形成的审议意见,以人大常委会为主体提出并交由报告机关研究处理.既符合宪法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又与大部分地方人大常委会的做法相一致,故此应无疑问。理由有以下四点:
作者 杨普林
出处 《法治与社会》 2011年第11期24-25,共2页 Rule by Law and The Socie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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