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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为主体行文较为适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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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笔者认为,应以“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表述发文较为合适。 一、人大常委会组成形式及职权的特定性。《地方组织法》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作者 沈彦科
出处 《法治与社会》 2011年第11期25-26,共2页 Rule by Law and The Socie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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