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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议意见应以监督法的明确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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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对于人大常委会听取“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后形成的审议意见,其向“一府两院”提出的主体到底是人大常委会还是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问题,笔者认为应以监督法的明确规定为准。
作者 翟峰
出处 《法治与社会》 2011年第11期26-27,共2页 Rule by Law and The Socie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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