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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与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总体标准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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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对照WTO有关司法审查的规定以及我国加入WTO对司法审查所作的承诺,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与之存在明显的冲突。为了解决与WTO的冲突,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总体标准宜取消主体标准,将行为标准的"具体行政行为"扩展为"行政行为和行政事实行为",将权利标准的"侵犯人身权、财产权"修改为"对权利义务产生不利影响"。
作者 向忠诚
出处 《前沿》 北大核心 2011年第22期69-72,共4页 Forward Posi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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