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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附条件解除与约定解除比较研究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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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合同的附条件解除和约定解除权解除之间,并不存在我国有些学者所想象的那么大的差异,两者不仅共同之处大于差异之处,更是可以逾越差异而完全混同的。其实,无论是就规避风险而言,还是就鼓励和引导相对人的行为而言,合同的约定解除权解除相比附条件解除都更有利于实现当事人的目的和立法规范的目的。之所以存在两者的并存,主要源于两者产生和发展的历史进程不同。
作者 王长发
机构地区 鸡西大学文法系
出处 《法治研究》 2011年第9期44-49,共6页 Research on Rule of Law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2

  • 1(英)约翰·史密斯(JohnSmith)著,张昕.合同法[M]法律出版社,2004.
  • 2陈荣隆修订,郑玉波.民法债编总论[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同被引文献38

引证文献5

二级引证文献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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