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方面,刑事司法政策的指导作用,存在两类极端情形:过度适用和适用怀疑。该两类情形,既不符合广义刑事政策理论的自身要求,也不符合刑事法治改善司法效果的努力。另一方面,基于制度需求、利益反应、规范解释的需要,刑事司法政策还适用于形式理性、法律体系完备等法治条件下的刑事司法理论和实践。因此,刑事司法政策不仅应该进退有据,要以社会效果的改善为目的,而且应该进退有度,可以通过刑事法律规范要素的解释达到改善社会效果的目的,但不能直接创造新的规范。
出处
《法治研究》
2011年第9期94-99,共6页
Research on Rule of Law
基金
作者主持的教育部青年项目"刑事法政策的基本问题"(10XJC820012)的成果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