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检察委员会可能在不同诉讼阶段对同一重大刑事案件进行讨论研究,客观上存在内部监督不力的弊端。然而,以此来限制检察委员会受案范围,不仅混淆了对检察委员会及机构层级的定位,也与当前确定检委会例会制、充分发挥检委会议事作用的初衷相悖。较为稳妥的方式是,通过适当限制检察长的权力,实现检察长与检察委员会的相互制约;加强承办检察官的办案自主权,提高办案质量;加强检察委员会自身建设,切实规范个人责任制等方式深入推进检察委员会的内部监督。
出处
《法治研究》
2011年第11期91-95,共5页
Research on Rule of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