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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兵役法律制度的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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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兵役法是国家制定的关于兵役制度和公民、组织兵役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1955年,我国制定了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兵役法》,明确规定我国实行的是义务兵役制度。现行《兵役法》是1984年制定的,该法注重处理好国防建设与经济建设的关系,对军人的优待和军人退役安置等问题也作出了明确规定,特别是将我国的兵役制度概括为“义务兵役制为主体的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和新军事变革浪潮在世界范围内的兴起,1998年我国对《兵役法》进行了较大修订,将兵役制度修订为“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同时将义务兵服现役期限修改为2年。
作者 梁义雄 徐朋
出处 《政工导刊》 2011年第12期26-27,共2页 Political Work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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