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公司、企业人员犯罪的刑法立法存在诸多不完善之处,需要在遵从协调性、严密性、平等性、合理性等原则的前提下予以完善。就罪名而言,应增设"公司、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背信罪",使其作为普通法,与其他违反忠实义务所涉及的具体犯罪构成惩治公司、企业人员违反忠实义务犯罪的严密刑事法网;将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修正为"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使其作为普通法,和其他违反勤勉义务所涉及的具体犯罪构成惩治公司、企业人员违反勤勉义务犯罪的严密刑事法网。同时,应完善公司、企业人员犯罪的刑罚种类,加强刑罚惩处力度。
出处
《人民检察》
北大核心
2011年第23期58-61,共4页
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