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辨析我国行政不作为诉讼案件的基本形态,是对行政机关不作为诉讼案件进行法律监督的前提。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的规定,行政不作为的案件大致分为两大类:“依申请型行政不作为”或“许可满足型行政不作为”和“依职权型行政不作为”或“危险防止型行政不作为”。随着我国法制体系的进一步完善,公民对法制需求的敏感性不断增强,解决行政纠纷、规范行政行为、维护公民合法权益成为不容忽视的研究课题。
出处
《人民检察》
北大核心
2011年第23期64-66,共3页
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