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于2010年7月1日起施行。《规定》第三条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准逮捕、审查起诉中,对于非法言词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能作为批准逮捕、提起公诉的根据。”这一规定明确赋予了检察机关在审查批准逮捕和审查起诉时对证据合法性进行审查的职权。
出处
《人民检察》
北大核心
2011年第23期73-74,共2页
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