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企业将拥有产权的、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闲置设备时,通常是按照租赁合同或协议的约定,按期收取租金。租金收取的时间可能是租赁业务开始,也可能是租赁业务结束,更有可能在租赁期间。在实际工作中,有的企业还会根据情况,临时改变原有约定,通过协商,预先收取若干期租金。企业应根据不同情况,进行不同的会计和税务处理。本文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结合《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及国税函[2010]7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运用具体案例,对企业闲置设备出租的会计与税务处理进行了分析。
出处
《商业会计》
北大核心
2011年第23期20-22,共3页
Commercial Accounting
基金
宁夏工商职业技术学院科学研究项目"宁夏会计从业人员继续教育研究"的阶段性成果
项目编号:NGSKY201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