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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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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
出处 《财务与会计》 北大核心 2011年第12期65-65,共1页 Finance and Account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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