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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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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出处 《财务与会计》 北大核心 2011年第12期66-66,共1页 Finance and Account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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