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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终裁对进口己内酰胺开征反倾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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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0月18日,国家商务部发布2011年第68号公告:原产于欧盟和美国的进口己内酰胺存在倾销,中国国内产业受到实质性损害,而且烦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决定自2011年10月22日起,对原产于欧盟和美国进口己内酰胺征收2.2%至25.5%的反倾销税,期限5年。
作者 彭展 张逸云
出处 《中国石油和化工》 2011年第12期35-35,共1页 China Petroleum and Chemical Indust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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