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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二审程序的审查范围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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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刑事二审程序中,依据审查范围的不同,可分为全面审查和部分审查。我国实行的全面审查原则有其必然、合理的一面,但其弊端日渐显现,解决方法是根据上诉、抗诉对象的不同来确立相应的审查范围。
作者 杨春洪
机构地区 四川大学法学院
出处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11年第6期37-39,共3页 Journal of Hubei University of Police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3

  • 1吴磊.我国刑事上诉程序的特点.政治与法律,1986,(2).
  • 2[美]达马斯卡.比较法视野中的证据制度[M].昊宏耀,魏晓娜译.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7:16,131-135;234.
  • 3张智辉,武小凤.二审全面审查制度应当废除[J].现代法学,2006,28(3):168-173. 被引量:14

二级参考文献5

共引文献13

同被引文献3

  • 1[德]托马斯·魏根特.《德国刑事诉讼程序》.岳礼玲,温小洁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 2【德】克劳斯·罗科信.《刑事诉讼法》,24版,501页.
  • 3张志刚.《对现行刑事二审程序有关问题的探讨》,《法制现代化研究》2005年第3期.

引证文献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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