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因个人所得税的规模及其对所得征收的特性所致,《个人所得税法》的收入调节功能有限。依据量能课税原则对《个人所得税法》进行改革的同时,要根据税法的效率、效益原则,对《个人所得税法》改革的内容和相关制度进行取舍、逐步实现,在坚持分类和综合相结合的税制的大前提下,规定个别扣除,坚持以个人为单位申报,以源泉扣缴为主。《个人所得税法》改革的实现,还要依赖于《税收征管法》的修改以及相关制度的建立。
出处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11年第6期63-65,共3页
Journal of Hubei University of Poli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