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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调整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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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发展的要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并公布,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根据重新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修改为: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出处 《办公室业务》 2011年第11期7-7,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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