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谈几点思考,以供交流。第一,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定位的问题。从法律分类上说,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是属于什么性质的法律?我认为可以从不同角度进行分类,在我国,我们一般可以从宪法性法律和部门法律进行分类,我们也可以从一个基本法律和非基本法律的角度进行分类,从内容上也有实体法律和程序法律之分。我认为把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定位为非基本法律的部门法是比较合适的。有人说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是宪法性的法律,我认为,宪法性法律是否拔得比较高?
出处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2011年第6期6-10,共5页
Journal of National Prosecutors Colle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