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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司法裁判中的自由裁量及其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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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司法裁判是法律适用的核心问题。司法裁判应积极回应立法目的与社会利益,达到规则之治与纠纷解决的衡平。司法裁判的正当性与合理性需要证成,法律推理、法律论证、法律解释等法律方法是司法裁判的理性路径,其中司法裁判的有效性证成标准是核心。法官自由裁量权要给予一定规则,对于裁判的正当性而言,社会通行的价值观则更显重要。裁判评价标准在形式证成和实质证成的基础上,还应与社会价值衡量相结合,保证结论的可接受性,以增强司法裁判的社会公信力。
作者 张玫瑰
机构地区 郑州大学法学院
出处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2011年第6期59-65,共7页 Journal of National Prosecutors College
基金 2010年中国法学会部级法学研究课题"中国特色裁判方法研究"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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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4

二级参考文献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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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法律由于违背正义达到不能容忍的程度,则应被视为"非正确法"、"恶法"、"非法之法".这个观点是德国法学家古斯塔夫·拉德布鲁赫(Gustav Radbruch)提出的,其被后世称为"拉德布鲁赫公式"(Radbruchsche Formel).见[德] 古斯塔夫·拉德布鲁赫:"法律的不法与超法律的法",载氏著:《法律智慧警句集》,舒国滢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10月版,第170-171页.

共引文献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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