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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对经营欠款负连带清偿责任”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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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问:曲某于2011年4刖日与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由其负责农产品销售,月工资1500元另加提成;如曲某未及时收回贷款,必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一个月后,曲某经朋友介绍,把价值377余元的产品销售给了古某,但古某在收到货物后,不仅没有按期付款,甚至至今仍下落不明。公司遂以已约定曲某应负连带责任为由,要其先行清偿。请问,公司的理由成立吗?
作者 廖春梅
出处 《中国劳动》 2011年第12期59-59,共1页 China Lab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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