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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筹办阶段是否要支付二倍工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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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职工陈某于2010年4月1日到某公司从事筹建工作,双方口头约定申请人每月工资2500元。该公司于当年7月才在工商部门注册成立。双方没有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陈某于2011年3月离开该公司,现要求公司支付2010年4月至2011年3月期间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部分。请问,陈某的主张能否得到支持?
作者 徐国庆
出处 《中国劳动》 2011年第12期60-60,共1页 China Lab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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