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最高院出台的有关交通肇事罪共同犯罪的《解释》与我国刑法规定以及主流的共同犯罪理论之间存在一定的分歧和对立。可以将交通肇事分为"既指使违章驾驶交通肇事后又指使逃逸"情况、"单纯指使违章驾驶交通肇事"情况以及"单纯指使逃逸"三种情况进行分析,并就三种不同情况是否构成共同犯罪进行理论上的探讨与分析,提出不同的解决办法。应当增设肇事后逃逸罪,对最高院的相关《解释》的不和谐部分进行适当的删除修订,引入"驾驶者"理念。
出处
《甘肃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6期140-143,共4页
Gansu Social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