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6条兼具行为规范与裁判规范的属性。从行为规范的角度看,告知义务的主体仅限于投保人而不包括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履行告知义务的期限止于提交投保单或类似文件,告知范围以保险人明确的询问为限而兜底性问题一般应认定无效,对于未知事项投保人负有一定的调查和告知义务。对告知义务规则的解释应当体现保护被保险人利益的原则和以实现人权为发展路径的发展理念。
出处
《法学杂志》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12期121-123,共3页
Law Science Magazine
基金
2010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资助项目"‘以实现人权为发展路径’的发展理念与发展模式研究"(项目号:10BFX001)的阶段性研究成果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