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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田”“更地”辨析——清代宁波契约文书研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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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清代宁波契约文书中"更田"、"更地"等"更~"说法十分常见,弄清楚其含义,将有助于正确解读该批文契。本文主要依据文契中出现的"更~"与"众~"及"采~"异文现象,认为"更~"与"众~"或"采~"所指相同,即用以指称两家或几家共同占有或共同使用的某一处田、地、山或屋等,因而"更田"与"更名田"无关,它指的是两家或几家共同占有或共同使用的某一处田,"更地"也不是指"屯更地",它指的是两家或几家共同占有或共同使用的某一处地。
作者 唐智燕
出处 《中国经济史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4期117-123,共7页 Researches in Chinese Economic History
基金 湘潭大学博士科研资助项目"近代民间交易类文契语言文化研究"的阶段性成果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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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3

二级参考文献17

  • 1李力.清代民间土地契约对于典的表达及其意义[J].金陵法律评论,2006(1):111-118. 被引量:12
  • 2光绪《奉化县志》卷7,户赋.
  • 3《镜湖自撰年谱》,道光二十五年乙巳(1845年)条.
  • 4《镜湖自撰年谱》,咸丰二年壬子(1852年)条.
  • 5《福建省例·田宅例》.
  • 6《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755,刑部,典买田宅条.
  • 7光绪《奉化县志》卷1,风俗.
  • 8《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160,户部·田赋条.
  • 9《中国实业志(浙江编)》乙编,第23页.
  • 10清·赵翼《陔余丛考》卷33,合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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