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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与国外法院比较,中国法院的特点:1、上级法院有权指导下级法院审判;2、法官人数庞大,内部行政管理,院庭长权力大于审判员;3、办公经费由地方财政拨付:4、与公安、检察互相配合与制约,接受政法委员会领导;5、无批准逮捕和司法审查权;6、内设审判委员会指导合议庭工作。
出处 《住宅与房地产(中)》 2011年第11期64-65,共2页 housing & real est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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