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安顺地戏”案已于近日审结,该案因涉及“安顺地戏”这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著作权法保护问题而广受关注。一、二审法院尽管采用的理由有所不同,但最终均驳回了原告安顺市文化和体育局的诉讼请求,认为依据《著作权法》的规定,涉案电影《千里走单骑》中的使用行为并未构成侵犯署名权的行为。该案宣判后引来一些不同声音。作为该案二审法官,笔者尝试在本文中对判决中已阐明的判决理由做更为详尽的分析,以使读者对这一案件的审理有更为清晰的认识。
出处
《中国版权》
2011年第6期39-41,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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