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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行为的司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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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民办非企业单位是一个新生事物,对于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刑法保护尚未引起理论重视,实践中已经时有发生侵犯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不法行为。刑法应该将民办非企业单位界定为事业单位,提供与国有事业单位平等的刑法保护。
作者 冯志勇
出处 《兰州学刊》 CSSCI 2011年第11期222-224,共3页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4

  • 1陆军,梅传强,熊志海,李雪山,赵磊,倪爱静,曾军,何兵.伪造民办高等院校印章制发招生简章应如何处理[J].人民检察,2008(24):29-34.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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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刘志伟.第280条之解释[A].高铭暄,马克昌主编.中国刑法解释·下[C].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5:1982.
  • 42008年11月4日《人民检察》.

二级参考文献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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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日]西田典之.《日本刑法各论》,刘明祥、王昭武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39页.

共引文献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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