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了公民普遍的生育权,从而使生育权由应有权利上升为法定权利,但现实权利才是权利的最终归宿。农村少数民族女性对于属于人身权的生育权的享有受到诸多因素比如"族权"、"神权"、"夫权"的统治和禁锢以及自身权利意识淡薄等阻碍,有必要经由提高农村少数民族女性受教育水平、完善农村医疗保障制度,以及明确侵犯女性生育权的法律责任并构建行之有效的调解等救济途径以促使其生育权的实现。
出处
《贵州社会科学》
CSSCI
2011年第12期50-53,共4页
Guizhou Social Sciences
基金
湖南省软科学课题"农村少数民族女性权利保护研究"(2010ZK3120)
湖南省民族学优势特色重点学科基金项目"湘鄂渝黔边区男性婚姻挤压困境及其法律对策研究"
湖北省教育厅科研项目"对农村留守妇女权利保障的法律思辨"(2009b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