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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财产法中地役权默示规则及其适用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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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美国的地役权制度从宏观上分为普通法地役权、不动产的契约权利、以及衡平法地役权。普通法地役权的特点在于其既可以依据法律规定而成立,也可因当事人意志而成立。默示地役权作为普通法地役权之一种,其成立依据是一组体现价值判断的法律规则。我国地役权制度仅仅规定了以合同方式成立的意定地役权,并无法定地役权,这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地役权的适用。因此,对美国财产法中地役权默示规则及其适用的研究,对我国役权制度的完善,具有启发和借鉴意义。
作者 黄佳
机构地区 吉林大学法学院
出处 《求索》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11期164-165,234,共3页 Seeker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2

  • 1532 S. W. 2d 763(Ky. 1976):
  • 2734 A. 2d 144( Conn. Ct. App. 1999):

同被引文献2

引证文献1

二级引证文献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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