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社会保障被确认为公民的法定权利始自十九世纪末的德国。随着人权思想的兴盛,社会保障权由普通法权跃升为普遍人权和宪法上的公民基本权,成为各国宪法规范的对象。随之产生的社会保障权宪法规范,对于推动公民社会保障权的有效行使、保护和实现,有重大的促进功能。社会保障权宪法规范在中国法制史上的产生和演变较之他国更为曲折反复,现行宪法中有关社会保障的规范存在多种缺陷,使得社会保障权在我国尚未真正成为公民的宪定基本权利。应通过修宪或释宪的方式完善我国的社会保障权宪法规范,俾使社会保障权获得宪法的强力保障,并成为社会保障事业与社会保障法制进一步发展的根据和助推器。
出处
《江苏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6期134-140,共7页
Jiangsu Social Sciences
基金
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就业权制度体系研究>(批准编号09SFB5033)的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