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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国务院法制办日前就《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意见稿)》向社会征求意见:规定将产假由90天增至14周;女职卫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不少于2周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不少于6周的产假。其工资或者医疗费心,所在单位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出处 《浙商》 2011年第24期28-28,共1页 Zheshang Magaz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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