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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民事责任之新发展——以德国法上缔约过失责任为视角 被引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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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罗马法以降,传统民法中的民事责任被分为侵权责任与契约责任两种类型。社会经济的日益繁荣,交易形态的多样化,责任类型体系有了新的发展。本文以缔约过失责任为视角,探讨了民事责任体系的新发展。
出处 《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12期99-102,共4页 Journal of Southwest Minzu University(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Edition)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5

  • 1詹文馨.契约法上之附随义务-以德囤契约责任之扩大为中心[D].台湾:台湾大学法律研究所,1990.
  • 2解志国.论缔约过失责任[N].人民法院报,1998-01-04.
  • 3刘存堂.民法债编通则(一)契约法总论[M].台湾:三民书局.2001.
  • 4Medicus, Grenzen tier Haftung fur culpa in contrahendo, JuS 1965.
  • 5姚志明.诚实信用原则与附随义务[M].台湾:元照出版社.2004.

同被引文献36

引证文献7

二级引证文献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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