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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学校适用《劳动合同法》的若干问题研究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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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高等学校适用《劳动合同法》在《劳动合同法》条文中有着明确规定。持相反意见者混淆了国务院文件与其下属各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区别、劳动关系与聘用关系的区别。实际上,劳动关系优位于聘用关系。高校与教职工之间约定的服务期除学习进修服务期具有法律的有限支持外,其余3种服务期(新进人员服务期、业务骨干服务期、晋升专业技术职务服务期)都没有法律实体法的支持。在一定条件下,教职工享有辞职权,高校具有辞退权。高校行使辞退权时要注意《劳动合同法》的限制条件。在聘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高校与教职工均负有后合同义务。
作者 穆中杰
出处 《郑州轻工业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1年第5期74-78,共5页 Journal of Zhengzhou University of Light Industry:Social Science Edition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3

  • 1SmithB. L.,SchatferT. E.,VianiM. etal.. Nature[J], 1999,399(24):761-763
  • 2MannS.. Nature[J], 1993, 365(7): 499-505
  • 3Weiner S. , AddadiL.. J. Mater. Chem.[J], 1997, 7(5): 689-702

同被引文献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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