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没有法律之前,作为首选的行为准则即是习惯。司法的目的是通过平息纠纷以恢复原有的社会秩序,保证其良好运行。我们在法律移植过程中应考虑本土法律文化的继承问题。习惯作为法律渊源之一,在法律判决中应遵从"无法律从习惯"的基本法理。在司法实践层面,基层法院存在着如何适用民间习惯的问题,而这一问题应该得到司法者的重视与思考。
出处
《牡丹江大学学报》
2011年第11期16-17,20,共3页
Journal of Mudanjiang University
基金
2010年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民族习惯法在民族地区司法审判中的适用研究"(项目号:10BX017)的中期研究成果之一
2011年广西文科中心"南疆民族和谐研究团队"(项目号:2011.7号)项目的中期研究成果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