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是当前反腐败领域国际合作中规定的最为全面的国际法律文件。要使《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中规定的相关实体内容在我国落实,就要在《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框架下就我国《刑事诉讼法》进行相关立法协调与完善,包括:向国际社会承诺“不对被请求引渡人判处死刑,或即使判处死刑也不执行死刑”;建立刑事缺席审判制度;强化证人保护力度;建立并完善污点证人不起诉制度;设立专门的反腐败机构;设置特殊的诉讼规则和处罚措施;采取推定的方式以解决腐败犯罪主观要件的证明责任;在涉及腐败犯罪财产的没收事宜上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等。
出处
《中国监狱学刊》
2011年第5期64-68,共5页
China Prison Journ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