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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取办公经费后出借行为的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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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情]2010年1月,海尾社区居委会书记桂某到海尾镇政府将海尾社区居委会2009年的办公经费9000元领出后,未交给财务入账,也未告知财务领款的情况。同年2月,桂某将这9000院交给财务用于居委会开支,并让居委会给其出具一张借条.作为居委会向其个人的借款,直至案发.居委会仍未将9000元还给桂某。
作者 符许燕
出处 《中国检察官》 2011年第22期77-77,共1页 The Chinese Procurato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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