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文指出,仅仅指责发达国家征收碳关税是贸易保护主义,这无助于问题的解决。发达国家是否应当开征碳关税,不在于征收碳关税有什么利弊,而在于碳关税是否合乎现行国际规则、是否公平正义。由于多边贸易规则和多边环境规则本身的模糊性、抽象性,碳关税在某些方面具有一定的合规性和合理性,但从总体上说,碳关税不符合WTO多边贸易规则和《京都议定书》多边环境规则,因而缺乏合规性;同时,无论是从历史的角度看还是从技术的角度看,无论是单边征收还是全球统一征收,碳关税都是不公平的,因而缺乏合理性。
出处
《财贸经济》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12期97-101,共5页
Finance & Trade Economics
基金
国家软科学重大项目(2011GXS3D052)
宁波大学学科项目(XKW11010)的阶段性成果
中国社会科学院与宁波大学合作共建的"现代高端服务业发展研究中心"资助